聖誕節剛過,大家也有玩交換禮物嗎?
前兩天玩交換禮物,大家說好價值大概300,不要少但也不要超過太多。
結果!當天大家交換後打開,有人送手搖杯,有人送過期餅乾,還有人送面紙,哇哩!
刑法339條規定,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」構成詐欺罪。一個個函攝要件:
都說好價值300你卻還拿幾十塊的東西來換,你拿走300元的禮物,有不法所有意圖吧?
放爛禮物還假裝有到約定價值,這不是施用詐術來騙人嗎?
其他人因此誤信這些投機者的禮物價值,也都願意拿禮物出來交換,符合交付的要件;
你說這不是詐欺?什麼才是詐欺?
那天玩完之後回家路上一直在想我去起訴的話書狀要寫什麼…「被告不思交換禮物之意義,乘僥倖之心以詐財,令人不苟」,還是「被告辯稱價值近500,然查網路同商品標價僅50元,顯係臨訟抗辯,不足為採」?不曉得檢察官會不會收我的告訴?過幾天去提告的話會不會被爆料無良律師?
我看我以後玩交換禮物的時候帶著我的名片和委任狀好了,大家邊拆包裝我可以邊發,比起交換禮物包裝,我還比較喜歡交換書狀XD